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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发给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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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签证发给认定书的签证申请

签发对象

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文化艺术(D-1)、留学(D-2)技术研修(D-3)、一般研修(D-4)、采访(D-5)、宗教(D-6)、企业投资(D-7)、贸易经营(D-9)、求职(D-10)、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公演(E-6)、特定活动(E-7)、同伴(F-3)等目的滞留91天以上的人

※即便签发了医疗观光(C-3-3)签证发给认定书,也需要提交‘医院等预约和诊疗记录’及‘经济能力证明材料’

- 经济能力证明材料[参考单次签证 4-5.一般观光(C-3-9中第4项]

※持特定活动者(E-7-2)中“中国大学等韩国语研修”条件的签证发给认定书时,在外公馆将对其进行韩国语测试。(此项截止施行日期为 2019.12.31)

① 签证发给申请表<彩色照片(3×4cm) 1张>

护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签证发给认证书号码

* 法务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发给

④结核诊断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非专门就业(E-9)、船员就业(E-10)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健康状况确认书

⑤犯罪记录证明 (12.11.1施行)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健康状况确认书(下载使用, 无需公证)

*结合诊断书(16.3.2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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