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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结婚移民(F-6) 签证
13-1. 韩国国民的配偶(F-6-1)
【滞留时间 90天以下,有效期 3个月】
[注意] 国民配偶(F-6-1)签证不可通过我馆指定代办机构申请,必须由本人直接到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申请。将在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确认申请人对韩国配偶信息(健康状态、有无犯罪经历、收入等)是否了解,全部信息确认完以后予以接收材料。 |
签发对象 | 邀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 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
与韩国人结婚并在韩国成立有效的婚姻关系,以与韩国人配偶居住为目的访韩者
* 以结婚移民目的申请签证拒签时,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重新准备材料方可再申请(但,因申请人怀孕、分娩,或以签证拒签日为基准至少1年前婚姻登记并夫妻连续同居6个月以上的情况除外)
* 邀请人的收入所得及财产换算额达不到既定的收入条件,提供与邀请人同系族的直系亲属的收入和财产时,需填写『外国人配偶邀请人家族的所得情况陈述书』。请参考我馆网站>签证>表格样式
| ①外国人配偶邀请函(网站下载使用) ②基本证明书(详细,用于签证审查) ③家族关系证明书(详细,用于签证审查) ④居民登录证复印件 ⑤居民登录誊本 ⑥婚姻关系证明书(详细) ⑦国际结婚指南课程的听课证 * 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开具 * 若邀请函上标明听课证号码,则不需提交听课证 ⑧体检报告(6个月以内有效) * 医院级医疗机关或保健所出具 * 含一般性疾病除外,精神疾病、性病及后天性免疫缺陷症等 ⑨身元保证书 * 以入国日为基准,保证期间为2年 ⑩收入所得证明(国税厅开具) ⑪信用信息查询书(韩国信用情报院开具) ⑫不动产登记簿誊本、出租及承租合约 | ①签证发给申请表<彩色照片 1张> ②护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上须有结婚事实的记载证明 ④首先在中国结婚登记者: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再婚者: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 ⑥ 丧偶者:提交前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 ⑦无犯罪记录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 - 需包含中国内所有犯罪经历(户口地、居住地),需要公正认证。但,如果犯罪记录证明上含有二维码等可以客观的确认证明的真伪时,无需公正认证。 ⑧体检报告(6个月内有效)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原件及复印件 ⑨参考照片原件复印件 *结婚照片等 ⑩证明韩国语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 ⑪外国人配偶的结婚背景陈述书(网站下载使用) ⑫(邀请人与申请人间有子女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用韩国语交流>下列任选一项 * 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成绩证明 * 指定教育机构听课证 * 韩国语学位证 * 外国籍同胞认证材料 * 过去在韩国连续停留1年以上出入境记录等。 |
财产(所得)认证追加材料(任选一项) | ||
1.劳动收入所得 | ||
①个人所得税确认书(各自的工作企业开具) ②在职证明书(各自的工作企业开具) ③其它劳动收入所得证明材料(存折复印件、工资明细表等) | ||
2.事业收入所得 | ||
①事业者登录证明(国税厅开具) ②其它事业收入的证明材料(农地所有证,耕作事实确认书,农渔业事业确认书等) | ||
3.其他收入所得和财产 | ||
①能认证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符合与之相应的事实认证材料) | ||
l 上述财产(所得)认证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追加的证明材料 ①地区健康保险费用缴纳证明书(最近1年) ②地区健康保险资格所得确认书(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发给) |
* 邀请人过去一年所得(税前)需满足下表的收入条件.
区分 | 2人家庭 | 3人家庭 | 4人家庭 | 5人家庭 | 6人家庭 |
所得标准 | 17,951,880韩元 | 23,223,462韩元 | 28,495,044韩元 | 33,766,626韩元 | 39,038,208韩元 |
※ 7人以上家庭所得标准: 每增加1人,追加 5,271,582韩元
※ 邀请人的收入及财产的换算金额不足上述要求时,可根据下述要求计算
① 与邀请人在居民登录表上的直系亲属的收入或财产满足上述要求时
② 过去1年内结婚移民者的在大韩民国内的收入或在大韩民国的财产满足上述要求时
<收入所得免交对象>
- 邀请人与申请人(结婚移民者)间有出生子女
- 夫妻共同在国外同居一年以上并且最近一年内无韩国国内收入所得
<韩国语能力相关材料免交对象>
- 邀请人与申请人过去在对方国家有居住一年以上事实的情况
- 邀请人与申请人过去在第三国有共同居住一年以上事实的情况
- 邀请人取得大韩民国国籍之前,其所在国语言与申请人母语一致的情况
- 邀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有出生子女的情况
<国际结婚指南课程免听课对象>
- 与外国人配偶交往期间,在外国人配偶国家停留6个月以上,或在第三国因留学、派遣工作以长期签证停留的情况。
- 与外国人配偶交往期间,外国人配偶在韩国国内合法停留91天以上的情况。
- 怀孕、分娩等,能够认定为人道主义事由者除外
- 邀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有出生子女的情况
※ 免听课对象,须提交能够证明免听课事由的材料,并免交双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报告材料
※ 听课证自发给日起5年有效
13-2. 再次申请韩国国民配偶(F-6-1)结婚移民签证者
【滞留时间 90天以下,有效期 3个月 】
签发对象 | 邀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 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
①与现任配偶过去取得过结婚签证的正常停留者
②通过变更滞留资格而取得结婚滞留资格(F-6),韩国合法滞留出国后,外国人登陆证有效期限过期者
* **与同一配偶维持正常的婚姻关系者 | ①结婚移民者邀请函及邀请事由书 ②婚姻关系证明(详细,用于签证审查) ③居民登录证复印件 ④身元保证书 | ①签证发给申请表<彩色照片 1张> ②护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① 婚证(无结婚证者可省略) |
13-3. 养育子女者(F-6-2)
【滞留时间 90天以下,有效期 3个月】
签发对象 | 邀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 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
不符合国民配偶(F-6-1)申请资格,但欲在韩国养育与韩国国民婚生(包括事实婚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 无 | ① 签证发给申请表<彩色照片1张> ② 护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家属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DNA鉴定结果确认材料) ⑤养育子女的证明材料 *含养育权内容的判决书 * 子女5寸以内韩国亲属(包括父或母)的养育证明确认书等材料 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检查证原件及复印件 |